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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吸毒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发布时间:2014-07-10 17:20:38


    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和朋友聚在一起吸毒,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7月3日,禹州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郝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现年23岁的郝某系禹州市人。2013年7月2日,因在招待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郝某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禹州市司法局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宣判后,郝某签署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保证书》,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2014年4月28日,闲来无事的郝某约刘某、吴某一起出去“玩儿”。郝某出面联系购买了0.4克毒品后,三人来到禹州市钧州大街一网络会所,分别把毒品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点燃,把毒品受热冒出来的烟吸进嘴里,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郝某尿检呈阳性。

    禹州市司法局认定,郝某自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表现一般,不思悔改又从事涉毒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其撤销缓刑。

    禹州市法院认为,郝某在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非法吸食毒品,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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