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节俭点儿嘛!”在吃火锅时,就因这句话,却引发了一场纠纷。8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管制一年。
2007年10月22日晚上7点,张某和朋友在一火锅店吃饭。到了8点左右,张某在菜架那里夹菜时把丸子和豆腐撒在了地上。坐在旁边的蔡某说:“你应节俭点儿嘛!”可是张某不但不听,随手就从桌子上掂起一个盛醋用的瓶子,对他的朋友喊了一声,就朝蔡某头部砸去。这时张某的朋友(已另案处理)冲到蔡某面前就用凳子砸他。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蔡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经调解,张某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伤共计人民币12000元。蔡某不再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