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被告秦某因独自占有父母遗产遭其同胞姊妹起诉,被法院判决返还三原告应继承分割的2万余元父母遗产.
被告与三原告系一母同胞兄妹,其父母原为某机关退休干部.2005年原被告父母先后因病去逝.后被告带着父母的身份证及火化证明到其父母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了抚恤金 丧葬费共计28000元.三原告认为父母遗留下的财产,兄妹四人均有权分得其中的份额,被告无权独自占有.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三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三原告应该继承分割的父母遗产.
许昌县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此案,依据原告出示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认定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独自占有父母遗产应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