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某村的唐某为快速解决纠纷,意气用事,一气之下将他人的汽车扣押。殊料却引火烧身,惹上官司被他人告上了法庭。
晋开化工有限公司系一家化肥化工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经销商,被告唐某在张某处购买尿素,使用尿素加工胶。后唐某向张某反映原告生产的尿素有质量问题,张某与该公司的业务员联系。2013年5月28日,该公司业务员和张某到被告唐某处协商,协商中双方存在分歧意见,被告唐某将公司业务员驾驶的大众汽车(车牌号:豫BJK703)扣押至其厂院内,后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后再将车辆开走。晋开化工有限公司索要车辆无果,一张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唐某立即返还扣押的车辆。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在因产品质量产生纠纷后,应理智地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被告唐某以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为由,将原告所有的汽车停放至其院内,不让原告业务员开走,属于无权占有原告的动产,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唐学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车牌号:豫BJK703)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