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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逃课去游泳,溺水身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31 11:31:20


    夏日纳凉,游泳是个好选择,但是千万别随便“野泳”,尤其是未成年人。在禹州,一名五年级学生逃课和小伙伴儿去橡胶坝游泳,不料溺水身亡。他的家人悲痛欲绝,把橡胶坝管理方、水利部门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要47万余元赔偿。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孩子的死亡,主要责任还是该由其家人承担,橡胶坝管理方、学校分别承担20%、10%的责任,水利部门则不应承担责任。

    橡胶坝内,13岁少年溺水身亡

    13岁的小凯家住禹州市,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父母离婚多年。因父亲常年外出打工,活泼好动的他跟随年迈的祖母一块儿生活。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当天下午,本应在学校上课的小凯,却和同伴马某、蒋某、张某从禹州市西关老土坝地段防护网漏洞处进入橡胶坝水域。因年龄尚小,在游泳时,小凯不幸溺亡。

    小凯的突然死亡,给他的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悲痛。父亲老牛认为,出事河道防护网下土坝存在漏洞,橡胶坝管理方、水利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监管有误;某小学疏于教育管理和不履行投保职责,导致孩子在事故发生后无从及时获得救济。故,三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牛与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三方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赔偿款475853.9元。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2014年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水利部门认为,橡胶坝管理方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自己不直接承担赔偿义务。橡胶坝管理方则认为,事发前,其曾前往中小学开展宣传,告知青少年不要去河里游泳,学校也签了字,且在橡胶坝沿岸设立了隔离网,以及“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小凯置警示标志与隔离网于不顾,到橡胶坝内游泳导致死亡,责任应由其承担。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老牛所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不履行投保职责,小凯所在小学辩称,对各个方面的安全事故,学校都做了宣讲;给孩子投保是个人行为,学校没有义务。何况,事发时小凯已经转校,其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然而,在法庭上,该学校并未提供小凯转学的相关手续。

    庭审结束后,结合本案实际,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给予了划分,即老牛负70%,橡胶坝管理方负20%,某小学负10%,水利部门不承担责任,并作出了相应判决。宣判后,橡胶坝管理方、某小学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小凯在发生溺水意外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因溺水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凯的监护人即老牛承担主要责任。水利部门虽为橡胶坝管理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但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彭志勇说。

    本案中,橡胶坝管理方在水域管理上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疏于定期的检查与维修,在所设置的防护网出现漏洞时不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导致小凯从该漏洞进入水域洗澡并溺水死亡;某小学虽在教学日志中多次记载小凯旷课记录,但始终未与家长沟通,导致家庭与学校监管责任的脱节,故二者应对小凯的溺水身亡事故负相应责任。

    最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天气炎热,切记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未成年人千万不要擅自到河边游泳,必须在家长的带领下,选择安全的游泳场所。

责任编辑:李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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