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正是女士喜欢穿金戴银,展现女性魅力的季节,然而却有人打起了独行女士金项链及财物的主意。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朱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某到鄢陵县大马乡大马村十字街西鑫龙公司西侧南北路上,二人看到骑电动车的李某后,被告人张某将李某及其电车推倒,张某用手按住李某的头部把李某的项链及吊坠拽掉,并恐吓被害人。被告人朱某又将李某的耳钉拽掉,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项链及吊坠、耳钉价值人民币3406元。
2013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朱某预谋后,由朱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到鄢陵县彭店乡黑刘村十字路口,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姜某至十字路口北,将摩托车停放在姜某前方,被告人张某从摩托车上下来假装向姜某问路,姜某没有理睬之后被告人张某从后面将姜某及其电动车推倒,张某用手按住姜某的头部不让其反抗,把姜某脖子上的项链及吊坠抢走,朱某将姜某掉在地上的包(包内现金1900元、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3999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2013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朱某预谋后,由朱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到鄢陵县望田镇凹王村东地东西柏油路上,拦截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张某下车用手拽赵某脖子上的金项链,赵某用双手护,项链被拽断,张某把赵某的手掰开把断掉的项链抢走。被告人朱某将赵某车篓内的钱包(包内现金1100元、苹果5手机一部)抢走。
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2801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