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无因带毒品 获刑咎自取

  发布时间:2014-08-05 16:47:24


    2013年12月22日21时30分许,鄢陵县公安局只乐乡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鄢陵县某村的蒋某驾驶的鲁D31K79银灰色轿车内带有单刃刀,之后将蒋某传唤至只乐派出所内。经检查在蒋某上衣、裤子口袋内发现三包物品,后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蒋某携带的三包重量分别为10.1克、0.7克、0.9克的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炳胺。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李一静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8447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