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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两男子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8-06 09:47:24


    两男子以开设公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3.61余万元,不但没有换来发财之路,还付出了沉重代价。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赚取利息差额,以鄢陵锦成有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未注册),在彭店、马坊二个乡镇设立9个揽储网点,通过熟人介绍、电话联络等方式公开宣传开展存款业务,非法吸收存款138笔,共计383.6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将吸收来的存款高息转贷给他人235万元人民币。

    案发前,已兑付84.5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韩某某亲属及韩某某退还现金113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向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韩某某、张某某退还现金141.4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兑付大部分资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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