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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用公款15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08-21 17:03:29


    老百姓的征地补偿款不及时发放,却以私人名义借于他人谋利,自己分得好处费。8月21日,许昌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付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2年9月,许昌县某村文书张某以个人名义将收到的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赔偿金17万元存入设在该村的农村信用社。2003年1月,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另案处理﹞的妹妹王某花﹝另案处理﹞找到王某,让王某把该村征地补偿款借给她15万元。王某随机找到张某及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付某商量此事。在张某家,王某花给张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然后,四人共同到信用社取出15万元并交给王某花,王某花于当日将此款转借给李某。李某分别于2003年7月、9月,将15万元本金及8千元利息还给王某花。尔后,王某、张某、付某及王某花四人将利息部分私分。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5万元归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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