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汽车撞伤,妻子找到社会关系较广的熟人丁某为其“跑事”,没成想丁某私下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并领走了5000多元钱后便没了下文。丁某领走的钱是否应作为赔偿款的一部分?就此问题,事故双方各执一词。2008年8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再次认定被丁某领走的5000多元钱不能算作赔偿款。
2001年8月22日,家住周口市扶沟县的赵某骑三轮车在许昌市区某公路上与一货车相撞,赵某被撞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妻子想到自己家在外县,在许昌市区人生地不熟,经人介绍便找到家住许昌的丁某为其“跑事”,丁某满口应承下来。在事故科,赵某妻子对工作人员称丁某是其亲戚。2001年12月份,丁某自己写了一份委托书交到事故科,并在事故科与司机达成赔偿赵某5000余元的调解协议,随后丁某将钱领走,但并未将此款交与赵某夫妇。
2002年3月,交警部门出具了该事故的调解终结书。面对这份调解终结书,赵某夫妇俩感到非常不满:自己只是让丁某为已跑事,从未写委托书委托过丁某,调解时他们夫妻二人均不在场,事后也从未收到过赔偿款,只是出事故后借过丁某2000元。想到自己落下伤残,事情却这样不明不白收场,赵某越想越气。2002年4月,他将肇事车辆车主巫某告上法庭,要求巫某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庭审中,巫某辩称,此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处理完毕,赵某委托人丁某已领走赔偿款,应驳回赵某起诉。
2002年11月10日,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巫某应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6448.95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2007年7月27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巫某的司机曾向赵某的委托人丁某先行赔偿5242元,这笔钱在原审判决中并未被认定,致使巫某多赔偿5242元。
魏都区法院再审认为:巫某的雇佣司机交到交警部门5242元被丁某领走属实,但赵某夫妇否认丁某是其委托人,交警部门的委托书系丁某自己所写,且上面没有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赵某也未在上面签字认可,因此,赵某与丁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巫某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得到了他交的5242元并与其达成了调解意见,故该款巫某应向相关人员予以追偿,不应从赵某应得的16448.95元赔偿金中扣除。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