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还没有挂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走了之,8月25日,许昌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8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两轮摩托车沿榆林开发区公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叶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伤,经鉴定叶某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无视受害人的伤情,驾车逃逸。2008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到许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王某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已赔偿受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受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任何责任。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