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洗澡时只因一把泥,之后却多次发生矛盾。8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汪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李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406、94元。
2007年8月11日中午,被告汪峰(1992年12月15日出生)在本村西头水坑内洗澡,李凯抓了一把泥砸他,他就上前他了李凯。李凯由于在打斗中吃亏,便召集杨浩、杨斌、杨龙(已另案处理)在陈曹乡某村殴打被告汪峰。随后,被告汪峰找李凯等人打架。在李凯家,被告汪峰找到了他,发现李凯等人手持钢管。他便从李凯家出来,找到了一根木棍,再次找他们打架。在李凯家门口,被告汪峰用木棍朝李凯背部、头部击打,经法医鉴定李凯所受损伤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汪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汪峰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