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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 法院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8-08-27 08:10:05


    2007年10月21日,鄢陵县张桥乡5岁的小男孩小明被一大货车碾掉了半个右脚掌,事故发生后,承担事故责任的各方互相推诿,小明一直没有得到赔偿,鄢陵县人民法院张桥法庭经过耐心的调解,2008年8月25日顺利地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小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调解结案。

    该案的肇事车辆为主车和挂车两部分,主车和挂车不但均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主车和挂车也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的登记车主为安徽省阜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欧某某,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的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保险公司三方对事故责任互相推诿,均认为对方应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时认为主车与挂车所投的保险不能重复理赔,根据保险公司的惯例,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可径行做出判决。但庭审过后,法庭考虑到小明在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如果作出判决,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提出上诉,对小明闯来说,又将是一段艰难而痛苦的历程,案结事不了。考虑到这种情况,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决心下功夫调解结案。审判长张海明同志多次主动打电话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联系,讲清楚受害人的现状、本案的法律关系及保险公司应负的责任。但通过数次沟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终于同意调解,为减轻当事人往返奔波的诉累,合议庭采取了电话调解、短信调解等多种灵活的调解方式,并主动帮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复印了五十多页的保险理赔材料,法庭真诚的工作取得了保险公司的信任,赔偿数额的距离越来越近,电话调解、短信调解初见成效。于是法庭安排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整整一天的工作,保险公司终于作了让步,同意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损失15万元,并在20天内将赔偿款汇至法院帐户上,如果逾期未履行,按18万元的数额执行赔偿款。

    法庭经过多种灵活的调解方式终使这起涉及挂靠关系、强制保险、商业责任保险等多种法律关系的复杂赔偿案得以圆满结案。(文中小明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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