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农民,曾两次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仍贼心不死,存在侥幸心理,继续结伙盗窃。8月27日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李宝青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宝青系长葛市某村农民,2006年11月19日经过预谋后,被告人李宝青伙同张保忠﹙已判刑﹚、陈广强﹙已判刑﹚、陈广栓﹙已判刑﹚、陈秋生﹙另案处理﹚五人携带伐木工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来到许昌县某村,盗伐该村生产路旁杨树二十四棵,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盗伐林木进行鉴定,被盗伐杨树的蓄积共计11.6173立方米。
另查,被告人李宝青1990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