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爷不给零花钱,狠心少年便用砖活活地把他砸死。8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6月18日5时10分,被告刘某(1992年7月13日出生)起床后到其二爷刘某某的住处要零花钱。纠缠了一会儿,但刘某某仍然不给,被告刘某恼羞成怒,随手拿起院子里摆放的砖块,连续四次向躺在地上睡觉的刘某某砸去,致其头部多处受伤而昏迷。随后,被告刘某将刘某某脖子上挂的钱袋拽下,抢走钱袋里的现金137元。刘某某受伤后,于2007年8月15日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因被告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犯罪后在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