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薛某因琐事与人争吵,事后不思己过,反而借酒伤人,酿成犯罪,追悔莫及。
被告人薛某与其表哥李某同在厂里上班,其表哥因承包食堂与人发生争吵,同厂的工友杨某帮对方说了几句话,令薛某十分生气。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薛某酒后想及此事,愈想愈气,遂打电话喊上表哥李某及另一好友胡某,商量揍杨某一顿出气,于是,正在睡梦中的杨某还未弄清怎么回事,就被闯入室内的三人一顿毒打,致使右耳膜穿孔造成轻伤。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胡某在逃)因报复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薛、李二人幡然悔悟,主动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