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妇女李某因吸毒被强制戒过毒,因筹毒资盗窃被劳动教养过,2008年5月又因筹毒资盗窃被法院判处缓刑(因其正处在哺乳期)。2008年8月28日又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0多岁的李某因吸毒染上素瘾,2001年11月被强制戒毒一次,因吸毒2003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筹毒资盗窃2006年12月30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其怀孕在身而暂缓执行。2008年5月又因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被魏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李某不思悔改,2008年8月11日,李某为筹毒资在许昌市区某公厕门口盗窃他人自行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这一次真的是什么理由都救不了她了。
魏都区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盗窃他人财物,触犯刑律,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有关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