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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起纠纷,天价“利息”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10-17 15:22:32


乡里乡亲之间有许多事都是约定俗成,那么口头约定的高额利息到底算不算,这的确值得商榷。

襄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索要天价利息”的民间个人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借贷口头约定超期“一天一千元”。被告雷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3万元、5.6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被告雷某某给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中均载明了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并口头约定:到期不还,每超一天罚款壹仟元。以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某向被告雷某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偿还两笔借款本金8.6万元,利息3.87万元。

襄城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两次借款本金8.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关于每超一天罚款壹仟元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仅对逾期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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