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时,大多数的车主一般都会将车钥匙交给车行的员工,这是对洗车工的一种信任,但同时也给意志不坚定之人带来可乘之机,洗车工杨某就是后者。2008年9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3月6日,杨某通过招聘来到许昌市区某洗车行打工。同月9日8时许,车主程某将车开到该洗车行后,将车和车钥匙一并交给了洗车行的工作人员。车行老板指派杨某负责清洗此车。在洗车过程中,杨某发现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黑色钱包,顿时以生歹,趁人不注意,他迅速将钱包内的6300元钱掏出装入自己的口袋后逃走。交车时,程某发现车座上钱包似被翻动过,经清点发现钱包内有6000余元钱被盗,迅即报案。杨某听说民警来洗车行查案,认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便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偷的钱还给了程某。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