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同村妇女有过矛盾,便产生报复之心。9月4日,许昌县法院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另六个月,并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68、67元。
2008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金某到本村十字街找人聊天,发现李某也在那儿。于是想到两家以前打过架,当时自己吃了亏。金某便冲着李某吆喝道:“今儿可叫我见到你了,我早就想打你这个娘们了!”说完一巴掌就往李某脸上打去,接着将李某按倒在地,用脚朝其头部、背部和臀部乱踢。这时李某开始喊人,金某见此状,便强行脱她的裤子,李某拉住裤子不放。金某更加放肆,一边用力往下拽裤子,一边破口大骂,还说让李某在村里丢丢人。金某把李某的裤子脱下后仍不放过她,又用脚朝其臀部乱踢。后来,李某的儿子和女儿过来后,事情才平息下来。
法院认为,金某使用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