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购买一份人身保险,两个月后,被保险人病亡。保险公司查找被保险人投保期间的住院病历,以其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及免责条款字体加黑提示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10月2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10万元。
2012年10月26日,经许昌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介绍,张铭为父亲购买了一份人生终身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险种,年缴保费4541元,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张铭。
两个月后,张铭的父亲因病死亡。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张铭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张铭投保时,没有告知他的父亲因病住院、身体不适的情形,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了合同,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予退还保险费。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张铭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出示了两份重要的证据。一份是投保时的询问笔录,证明投保时对张铭父亲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张铭没有说明其父有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的情况。一份是住院病历,证明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5日,张铭父亲因病住院治疗,同年10月16日投保时正处在这个期间,而张铭未如实告知。
张铭找到了当初办理保险手续的业务员陈某。陈某坦诚,在办理投保时,没有向张铭解释免责条款,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同时,张铭认为,身体状况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对具体的疾病情况进行了询问,被保险人没有义务主动说明。而保险公司出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实投保时对哪些疾病进行了询问,也不能证明对不如实告知身体状况的后果作出了说明。因此,询问笔录不能证明投保时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铭保险赔偿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体检不是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其健康状况非常明了。而且,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已经将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相关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的提示处理,张铭的签字表示确认这一法律后果。因此,该免责事由合法有效。
许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进行询问,并且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仅限于被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该笔保险业务的经办人证实当时未询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也未说明相应的免责条款。张铭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