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盗窃假发385公斤 一审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08-09-06 10:43:08


    伙同他人盗窃假发,原本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没想到却给自己换来了牢狱之灾。9月5日,尹某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尹某伙同他人潜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司的生产车间,盗走头发385公斤。2008年1月19日,逃窜在外的尹某被贵阳铁路公安处抓获,后被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盗的385公斤头发价值近23万元,案件告破后其中的178公斤被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其余的则被尹某等人卖掉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查尹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与尹某一同参与盗窃的彭某、李某,和负责销赃的余某也分别被判刑(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96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