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可恶,出狱又拾老本行

发布时间:2014-10-28 10:36:40


    本报周口讯(记者程玉成通讯员邹鹏举)刘青曾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出狱未满半年,又重蹈覆辙,用同样的手段实施同类的犯罪行为。

    2010年8月12日,刘青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刘青重操旧业。2014年1月13日晚,刘青携带斧头等工具,到太康县常营镇某行政村西地,用斧头将配电房北墙上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盗窃使用中的电表、电源保护器、电容等电力设备。之后,他将电表以每块10元、电容按废铁价格销售给废品收购站。2014年1月24日晚,刘青到太康县常营镇某某行政村西地,盗窃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配电柜及配电柜上附属铜线20米,并将变压器从基座上推下,对变压器实施破坏。2014年2月21日23时许,刘青携带撬杠、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到崔桥镇某行政村东地配电房,用零克棒将变压器零克推掉断电,用斧头将配电房东墙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用扳手等工具盗窃变压器内铜线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

    扶沟县法院审理认为,刘青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刘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青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刘青酌情从轻处罚。10月23日,扶沟县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刘青有期徒刑5年。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83367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