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与人发生口角,打人不成;然后向拦截司机,当场被抓。9月8日,许昌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常某和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和被告人赵某与郑某(已另案处理)在一起喝酒。因被告人赵某与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村民马某电话中发生口角,酒后被告人赵某召集被告人常某和郑某找马某打架。三人坐车到许昌县五女店镇北街村南北路与311国道交叉路口处,被告人常某、赵某二人各持钢管一根下车准备殴打马某。因未寻到马某,二人便拦截过路的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大货车未停车离去。后又拦截孙某驾驶的的厢式货车,强拿硬要现金50元。尔后拦截沈某驾驶的大货车,向其要钱并以砸车相威胁,要钱时被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赵某强拿硬要、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均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