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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乡亲对簿公堂 全因一点小纠纷

  发布时间:2014-11-03 08:42:54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即使有点鸡毛蒜皮,双方各退一步,也就海阔天空了,用不着上纲上线,更不至于到伤害他人,对簿公堂。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居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

2014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旭与本村村民黄某某因倒垃圾在本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旭将黄某某的鼻子咬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旭对致伤被害人黄某某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旭故意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旭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予以支持。黄某旭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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