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刘某的存单在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而导致存单上存款被取走,其要求银行赔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3年10月6日,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天平街支行下属的某分理处(以下简称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办理10000元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期限为12个月,并设有4位数密码,该笔款项于2004年10月6日到期。由于存单保管不善导致该存款于2004年11月14日被他人取走。随后刘某先后三次到该分理处申请挂失,银行均以存款全部被取走为由拒绝办理。后刘某以存款利息清单上的签名非本人书写,也从未将密码告知过第三人,更没有将身份证转借给他人取款使用为由起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向其支付定期存款本金10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办理10000元定期存单,并设有密码。按照原告刘某所诉在存单丢失后,刘某并没有在原告处及时挂失,而该存单的密码只有刘某知道。被告凭刘某的存单和存款密码支取存款过程符合银行业的操作规程,并无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