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法院依法受理一起李自卿等6人的团伙盗窃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8年1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李自卿(男,40岁)单独或分别伙同李政伟(男,38岁)、王爱公(男,37岁)、连红卫(男,42岁)、刘春华(男,41岁)在许昌县、禹州市等乡镇多次盗窃村民家中的财物及生活用品,盗窃次数13次,价值达3万余元。被告人王红菊(女,35岁)在明知李自卿等人盗窃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驾驶的出租车接送李自卿等人并帮助其运输赃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自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到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团伙自2008年1月至3月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大肆盗窃骡子、电动车、三轮车、电机、电缆线等群众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许昌县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按照全省打击“两抢一盗”的精神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快审快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