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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行驶中自燃厂商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06 09:21:38


    2011年7月27日,李某在许昌新纪元公司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一辆,价格为27.29万元,质保期为两年。2012年6月11日上午9时,李某的儿子和司机驾驶该车途中,该车突然自燃,车辆基本报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引擎下方,起火原因不排除自燃。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许昌新纪元公司

    及车辆厂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赔偿。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称,李某的车非自燃,而是事发时汽车排气管部位的秸秆燃烧引发汽车火灾。李某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购车不到一年,在车辆保质期内,正常保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自燃,造成

    严重损害,超出了车主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自燃,且起火部位位于引擎盖下方,非排气管附近,因此推定该汽车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发生自燃。由于车辆自燃时被李某使用已近一年,法院遂判决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减去折旧费1.2万元后,赔偿李某车辆损失26.09万元;许昌新纪元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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