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几经变更。因儿子的大项医疗费,劳燕分飞的前妻前夫对簿公堂。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名叫小吕,双方于2005年6月16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吕由李某抚养,吕某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2007年4月16日,李某以吕某没有给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同日作出调解:李某和吕某的婚生子小吕跟随吕某生活,李某不负担抚养费。后小吕不幸患病,身为母亲的李某为了给小吕治病支付大量医疗费,生活窘迫,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吕某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吕跟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吕某自2014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向原告李某支付小吕的抚养费每月350元;被告吕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小吕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吕某实际平均月收入3000多元,原审判决认定抚养费350元过低,并申请法院调取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证据。法院经调查核实,被上诉人每月收入并未超过许昌市最低工资,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儿子小吕的大项医疗费支出10000元的问题,虽然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但从上诉人提供的小吕历年来在有关医院治疗的正规发票来看,小吕患病就诊属实,考虑到大医院治疗费用过高、家庭经济困难且无人报销等现实问题,上诉人带儿子到治疗费用较低的私人医院治疗未索要正规发票属于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因此上诉人在实际抚养小吕期间累计支出了大额医疗费客观属实,被上诉人作为孩子的父亲对该项费用应当适当分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承担数额酌定为6000元为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即小吕跟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吕某自2014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向原告李某支付小吕的抚养费每月350元;被告吕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小吕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吕某向李某支付小吕的大项医疗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