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双方不能因一方患病就要求离婚,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予支持的,近期,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妻子患病而要求离婚的案件。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子女。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张某某因患有分裂样精神障碍于2010年12月3日到许昌市建安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张某某又于2014年1月11日到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于2014年2月20日出院。2014年6月17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原告称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案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原告作为丈夫,应多关心照顾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美满幸福的生活。原、被告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