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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父债子不还

发布时间:2014-11-10 15:13:35


    常言道,父债子还,那么,是否于法有据呢?去年年底,苏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0万元的债务,债主要求苏某妻子偿还债务,苏某儿子小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笔白纸黑字留下的债务该如何偿还?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认为苏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且,苏某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可继承的财产,判决小杰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小杰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身边的事儿

    2013年底,苏某因生意所需,先后两次通过朋友介绍借取付某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苏某当时立下字据,承诺按期偿还。可借款期满后,苏某并没有依约偿还债务,并在几个月后意外去世。

    拿着借条,付某找到了苏某的妻儿,要求他们偿还债务,但苏某妻子张某认为,这笔50万元的借款是苏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从未告知家人,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他们没有还款义务。多次催要未果后,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包括苏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杰在内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的借款有借据为凭,和付某之间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该笔借款存在于苏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条中未注明系苏某个人债务,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付某向张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同时,小杰作为苏某之子,对苏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并且在审理中,小杰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苏某遗产范围内清偿苏某的债务。

    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偿还付某50万元及利息,小杰在继承苏某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果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所负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因小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其对被继承人苏某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李锐)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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