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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职员丢失项链 双方有错三七担责

  发布时间:2008-09-10 23:10:39


    到金店上班的头一个月,陈某所负责的柜台里就丢了一条金项链,后陈某与金店达成了用其工资赔偿金项链的协议,在赔偿了部分钱后,陈某就不辞而别。2008年9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7年4月,陈某经人介绍到许昌市区某金店工作。上班不到一个月,陈某负责的柜台里就被盗走了一条重达67.298克的金项链,当时黄金首饰的价格为170元/克,共计价值11440元。项链被盗之后,金店就赔偿事宜与陈某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由陈某的母亲一次性付给金店2000元现金,其余部分用陈某的工资分期赔偿协议。2007年12月的一天,陈某请假后一直没有上班,此时,金店从陈某的工资中共扣除了3293元。为了得到剩余的赔偿金,金店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某负责的柜台在发生盗窃案时无保安人员值守。法院认为,在陈某负责的柜台上发生项链失窃案件,陈某有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而金店在营业时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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