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当又一次把罪恶之手伸向别人的口袋时,被当场抓获。9月10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再次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5月3日上午,家住许昌县陈曹乡的被告人齐某窜至该县张番镇某村的古庙会上伺机行窃。看到由南向北走来的受害人周某,就逐步靠近,当周某走到一商店门口时,已凑到跟前的被告人齐某故意踩住受害人周某的左脚。尔后,陪笑脸、说好话弯腰帮忙拍打受害人周某鞋上的土,感觉不好意思的周某弯腰不让其拍打时,被告人齐某顺势将受害人周某上衣口袋里所装的1550元现金掏出,迅速转给另一人。此时周某感觉上衣口袋动了一下,一摸,口袋里的钱已经没有了,旋即抓住正在给他拍土的被告人齐某的手,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将被告人齐某扭进一饭店,要求齐某把钱交出来,齐某拒不承认偷钱。在场的周某的儿子非常生气,就打了被告人齐某几下。于是,被告人齐某以周某儿子打他为由报警。派出所来人了解大致情况之后,把齐某带走了。
另查,被告人齐某1985年因犯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