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人合伙强拿硬要未成年人的钱财,6个人受到法律严惩。9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9人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其余3名被告以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3月份,李某等9人先后五次合伙,在许昌县第二高级中学的院内和院外无故殴打、勒索十几名学生,从中共索取现金104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9人以大欺小、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少量钱财,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3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