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包装公司投资巨额资金欲与当地居民组联合建设住宅楼,却因双方都不具备开发资质而无法动工。包装公司遂将该居民组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筑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公司与居民组所签联合建楼协议无效;居民组返还该公司投资的200万元。
2005年12月,许昌市某包装公司与许昌市区某社区居民组签订《联合建设居民楼协议》一份,约定居民组以自有的土地委托该公司建设住宅楼。协议签订后,包装公司于2006、2007年分两次交给该居民组共200万元。后因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一直无法动工。包装公司看到建楼无望,遂将居民组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居民组退回该公司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此案原告某包装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被告居民组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具备资质的相应证据,因此原被告所签协议系无效协议,故法院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