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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阻不雅行为到寻衅滋事伤人

  发布时间:2014-11-21 11:36:32


所谓公共环境,人人有责,我们早已从蛮荒进化到了文明的世界,但就是有一些人不顾公共环境的卫生随地小解,并对劝阻的人拳脚相向,最后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近期,该案件在襄城县法院进行审理。

2014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与张攀(另案处理)在范湖乡“亲人来”火锅店内喝酒后,万某东在该火锅店大门前小便,被路过群众劝阻。后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张攀五人无故辱骂、殴打劝阻的郝某某、闫某某、陈某某。在襄城县公安局范湖派出所将万某东、郑某隆口头传唤至范湖派出所后,万某东不配合调查并将该所文职人员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郝某某、闫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经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予以支持。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东郑某隆张某光张某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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