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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卡取款遭遇“障碍物”两种做法结果“很迥异”

  发布时间:2014-11-27 14:55:47


 

去银行取钱,却发现取款机上插着一张银行卡,而且卡内的余额还不少。这种看似“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就被50多岁的邹某给遇到了。邹某一时起了贪念,利用这张被别人遗忘的银行卡,从取款机中取走了5000元钱。贪图不义之财的后果很严重,11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使用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钱,属于犯罪行为

20131023日下午,市民王先生来到市区七一路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大厅取钱。取过钱后,王先生急于离开,居然忘记了拔下银行卡。几分钟后,邹某来到这台取款机前,他一眼就看到取款机上插着一张银行卡。邹某没有取出这张卡,而是继续在取款机上进行了一番操作,用这张卡从取款机里取出了5000元现金。

王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被人取走后,向警方报了案,邹某很快落入法网。案件告破后,邹某退还了5000元赃款。

法院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银行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这样的案件不是个例,应引以为戒

在邹某身上发生的事看似偶然,其实并非个例。

50多岁的唐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的一个农民,在许昌一家企业打工。2012917日下午,唐某来到市区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准备取钱,插卡时却遇到了“障碍物”。细看之下,他发现取款机里插有一张别人取过钱尚未退出的银行卡,且取款机显示屏上显示该卡内的余额为6510元。

唐某顿生贪念,接连按下取款机上的“继续”键、“取款”键、“2500元”键……先后三次(第三次取款1500元)利用该银行卡从取款机内取走现金共计6500元。

唐某取款之后,这张卡的主人崔先生收到了银行发送的提醒短信,崔先生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丢了,卡里存的钱已经被别人取走了,他立即向警方报了案。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警方很快锁定了唐某。唐某落网后,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取款机上“捡”到银行卡,归还失主赢得赞誉

同样是在取款机上发现他人的银行卡,做法不同,结果有着天壤之别。

2013325日,开封市民齐先生来许昌办事,他来到市区莲城大道一家银行,准备用自动取款机取2000元钱。在取款的过程中,齐先生接到一个电话,注意力受到了干扰,以至于他没有把银行卡和自动取款机“吐”出的钱拿走,就离开了银行。

齐先生走后,市民徐先生来取钱,看到了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和取钱槽里的2000元钱,他没有犹豫,先择了报警。警方很快通过银行查找到了齐先生的电话号码,联系上齐先生后,把钱和卡归还给了他。

齐先生在收到2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后,非常感动,一再表示徐先生是好样的,他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赞誉。

 相关链接:“捡卡取现”属于信用卡诈骗,不同于“捡钱不还”

有人认为,“捡卡取现”和“捡钱不还”一样,最多算不道德,谈不上犯法,事实上,“捡卡取现”和“捡钱不还”是两回事。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捡到钱后只需要把钱退还给失主即可,如果不归还,则涉嫌侵占。而“捡卡取现”涉嫌信用卡诈骗。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是一种诈骗行为。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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