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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一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4-12-03 10:02:38


    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襄城县法院决定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重拳出击,绝不手软。11月19日,该院一涉案被执行人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襄城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原告吴某等诉被告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该案民事赔偿部分2006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2012年12月3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天。同年12月18日因李某拒不向该院报告财产,依法对其拘留15日。后李某仍然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4年7月29日,该院再次责令李某报告财产,但李某仍然拒绝报告。2014年10月23日因李某拒不报告财产,该院再次依法对其拘留15日。经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用自有资金在本乡某村建2层楼房一处。期间支付承建人郑某建筑款16500元,支付张某建筑款9000元。另查明,李某及其妻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综合以上事实,该院认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于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11月5日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11月19日,襄城县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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