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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喜获7.3万损害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12-05 11:05:47


 

1129日,长葛市法院坡胡法庭承办法官张平军放弃周六休息时间,冒着寒风冷雨,将7.3万损害赔偿款送到农民工杨某手上,一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巧调圆满结案。
  原告杨某,女,现年62岁,许昌县人,于20134月到长葛市石固镇王某开办的机械配件厂打工。20142月,杨某被机器绞伤左手臂,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长葛法院坡胡法庭于201410月受理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组织调解、开庭因赔偿数额悬殊未能达成协议下,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9.1万元。

    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张平军没有轻言放弃调解,在上诉期间4次到原、被告家中反复做判后释法和调解工作,向其讲明利害关系,经过不懈上门诚恳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1129日,张平军法官驱车10多公里将7.3万元送到原告家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以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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