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点小利,自己竟然伪造印章,触犯了法律。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以来,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印章刻制资质的情况下, 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办的鑫隆打字文印设计室内为他人制作贷款手续所需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电脑、硒版机等工具,伪造 “河南弘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河南博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中国注册会计师 贾某”印章一枚、“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郭某”印章一枚、“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某”印章一枚、“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某”印章一枚。在为他人办理假证明时伪造“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鄢陵县妇幼保健院专用章”一枚,“鄢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章”一枚。经鉴定,上述8枚印章均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