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醉驾者总是怀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交警查酒驾是查的县城,乡镇公路根本不会有人管的那么“宽”,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不要酒后驾驶,更要珍惜你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
2014年10月1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寇某强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襄城县颍冢公路回族镇建设西街时,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寇某强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某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襄城县人民医院抽血证明及照片、指认喝酒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寇某强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