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贷不还,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9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文森有期徒刑一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对张文森与高原的债务纠纷作出(1999)豫发民终字第50号终审判决,判决张文森给付高原423095元人民币及利息。该判决书已于1999年9月13日向张文森送达,但张文森收到该判决书后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1999年9月2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因张文森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9日、2001年3月21日、2004年1月15日先后三次对其司法拘留。张文森在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于2000年5月19日收到王某购房款50000元,其中还胥某30000元;于2002年3月29日,收到其前妻购房款60000元;于2002年3月27日,在长葛市西关农村信用社贷款80000元,退还燕某45500元购房款,还贺某4900元;于2006年1月24日,在长葛市西关信用社贷款5000元,还高原2000元。张文森在收到或者贷出上述款项后,除已支出或归还他人外,余款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法院认为,张文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