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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老伴有两份婚姻手续 使七旬老太讨要遗产犯难

  发布时间:2008-09-26 09:20:15


    再婚不到一年丈夫去世,77岁的王老太随后被丈夫的养女及丈夫的哥哥赶出家门。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王老太将养女等人告上法庭。然而,被告方却当庭出示了王老太丈夫生前与另一女子张某的结婚证明。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1岁的王老太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2002年11月1日,王老太与刘某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明。然而王老太并不知道,在2000年8月7日,刘某曾与东北籍妇女张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张某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但二人的婚姻关系并未依法解除。同时,2000年9月13日,刘某与张某、养女、养女婿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待刘某、张某死后,由养女、养女婿继承其全部遗产。2003年8月,刘某去世。2004年9月,刘某的养女及丈夫的哥哥以王老太与养父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为由将王老太撵出刘某的住房,并将刘某原住房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了一座房屋。被赶出家门的王老太无处可去,只得租住在市区一临时搭建的瓦房内,并以捡破烂为生。在多次讨要房产无果情况下,王老太将养女及丈夫的哥哥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丈夫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刘某2000年8月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在未与张某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于2002年11月与王老太登记结婚,两个婚姻关系同时存在,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未确认哪个婚姻关系有效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拥有基于与刘某合法夫妻关系的身份权及相应财产权无法判断。原告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待确认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后,方可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故对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案件虽然作了判决,但对王老太的处境,法官非常同情,为了使王老太老有所养,法官正与当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在短时间里让其得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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