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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后仍可起诉

  发布时间:2015-01-06 08:59:56


    老关在某未工商登记的小型企业工作,该企业平时由张某、孙某经营管理,盛某为老板。2012年10月25日老关在工作时,双脚被砸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11月21日,孙某代表甲方该企业、老关的爱人代表乙方老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住院期间,甲方用去医疗费用17000余元,乙方享受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约5000元,甲方不再追回,作为乙方二次手术费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7000元(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一切费用),对此事做一次性了结;乙方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2013年8月19日,老关向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最终鉴定为左右足伤残程度均为九级伤残。后老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张某、盛某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老关受雇于孙某、盛某的事实,由老关提供的孙某签名的协议书及盛某的承认在卷佐证,因此老关在工作时受伤,应该得到赔偿。鉴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双方已就老关受伤治疗的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做了约定,但未就伤残赔偿金达成协议,故孙某、盛某仅应赔偿老关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老关在提供劳务中操作不当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老关承担30%的责任、孙某和盛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判决孙某、盛某赔偿老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4602.07元。

    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本案中老关2012年10月25日在某企业工作时双脚受伤,双方2012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书时,受伤不足一个月,老关的损伤在医学上尚不符合进行伤残鉴定的条件,在当时老关对其所受伤情及是否构成伤残并不知情,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协议就受伤一事一次性了结显失公平。由于协议书仅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进行约定,约定的该些费用在当时已实际发生,二次手术费也系必将发生的费用,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但协议就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费用未进行明确约定,在老关发现其受伤构成伤残后另行主张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伤残鉴定意见书并划分责任确定相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由于老关所在企业未经工商登记,对外并未显示该公司所有人及负责人情况,企业平时由张某、孙某经营管理。盛某住所地在江苏省,平时未在该企业工作,关某在庭审中主张在签订协议书时一直是由张某、孙某负责,其并不知道盛某存在,其在原审时也仅起诉了张某、孙某。在张某、孙某提供委托书后,才追加的盛某为本案被告,孙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在该企业作为甲方与乙方老关签订协议书时孙某在甲方处签名,系孙某对负责该赔偿一事的认可,目前,该企业仍在正常经营,盛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系该企业及二人内部问题。对外,二人均应对老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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