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2011年9月22日,两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一份,购买该公司位于长葛市的向阳春城住宅小区1号楼某商铺,2013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夫妻俩共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款250万元现金,但该商铺一直没有交付使用。后来,李某夫妻俩发现其购买的商铺已经被第三人占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双倍返还房款。
结果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25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50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分别出售给了原告及第三人,并最终由第三人占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原告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1+1”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