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犯董少川伙同他人,五个晚上流窜四个市区二十一个家属院,共砸撬小车82辆,最多时一夜砸撬小车38辆,盗窃和损坏物品累计高达77027元。2008年9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董少川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19岁的董少川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村农民,2007年12月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董少川不思悔改,继续伙同李某、沈某、梁某(均已另案处理)多次密谋后,于2008年2月17日、2月19日、2月21日、2月25日、2月27日流窜至平顶山、许昌、三门峡、南阳四个市区21处家属院,分别采取将轿车车窗砸破或撬车门及后备箱等方式,大肆盗窃车内小到毛巾牙刷大到相机、笔记本电脑甚至金银首饰和钱财。同年2月29日,董少川被许昌市魏都公安分局抓获。庭审中,董少川对公诉机关指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少川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59595元,数额特别巨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7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董少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少川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少川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董少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