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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未尽赡养责 被判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08-09-27 18:40:32


    早年没有生育子女的老汉周某为了老有所依,便收养了一双儿女,没想到养子女不思回报的做法却伤透了老汉的心。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周某和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共同支付周某生活费3万元,养子及其家人搬离周某的住处。

    76岁老汉周某于40年前在当地收养了一双儿女,现今,养子女都已经长大,并分别建立了的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养子一家虽然都居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但却和周某分火吃饭。周某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还要自己买菜做饭或出门买饭吃,晚年生活非常凄凉。近几年,周某因心脏病复发多次住院,刚开始,养子女还能到医院看望,后来则不管不问,周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2008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女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二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周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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